豪景花園掉30動物落街致死傷案 法律界質疑律政司放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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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律政司放生不起訴豪景花園擲殺動物案疑犯,據了解,疑犯自首後變得不合作,令警方調查舉步維艱,尤其在證明被殺動物與單位內住戶有關一事,警方在6個月檢控時限前向律政司提交報告,惟律政司僅以三頁紙回覆不作起訴決定。法律專家張達明認為,如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只是警方需時調查,律政司可以先提暫控(Holding Charge),再在訴訟過程中進一步搜集證據,如僅因為在6個月內未找到足夠證據便不起訴,做法不合理。

今年2月14日凌晨,深井青龍頭豪景花園有人瘋狂掉貓、鼠、兔落街,當中包括15隻動物當場慘死,3隻其後重傷不治,結果令釀成30貓、兔及鼠死傷。警方當時拘捕兩名男子,惟警方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在考慮證據後,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

消息指,案件由新界南總區負責,警方亦希望檢控有關人士,惟在調查過程,該兩名被捕人士,其中一人帶同律師到警署自首,其後變得不合作及拒絕透過任何詳情,令到警方調查舉步維艱。據知,在調查過程中,警方需證明已被掉落街的動物與屋內的人有關,故在搜證過程極具困難。

據知,目前動物保護法修例正在修例及等候於立法會審議,在修例前,現時CAP169《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存在一定的漏洞,目前是以「簡易程序罪行」處理,只有6個月起訴限期。政府早前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提出諮詢,便建議引入公訴程序,即對案情嚴重的虐待動物罪行,以沒有起訴限期的公訴程序檢控,容許執法人員有足夠時間調查。據知,律政司回覆不起訴的原因及文件,只有寥寥三頁紙解釋。

另外,事件中生還的貓兒仍由愛協照顧及管理,預計在案件完結後便會安排領養。

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亦不滿律政司的做法,他指證據不足的講法只是推搪,「不應該只有百分百告得入才起訴,起訴應是為了向社會傳遞不容許虐待動物的信息,至於遇害動物是否和訴訟有關,應交由法庭審訊。我們的要求是政府正視虐待動物案件,作出公平審訊,現在連審訊的過程都沒有,怎看到公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一般而言,律政司是否就刑事罪行提告,除了要表面證供成立,亦要有合理定罪機會,他難以評論律政司拒起訴的做法是否合理。但他強調,律政司不應因為案件只得6個月檢控時限,而在沒足夠時間搜集證據的情況下不作起訴,「如果有表面證供,也有合理定罪機會,律政司可以先落一個Holding Charge,在正式審訊前繼續搜集證據。」

呂浠瑜執業大律師指,目前CAP169《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的簡易程序,在檢控上是有一定的漏洞及設有6個月的檢控期限制,而該例已經非常之舊,原訂去年於立法會上審議修改,修改後將不設期限,惟因去年因局勢影響,該例尚未到立法會審議。但呂浠瑜認為,律政司最少也可以CAP 169第三條(2)去控告涉事主人,條文為「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她指,因為該事主屬動物的主人,而有關動物被掉在街上,已足夠證明主人沒有好好看管動物,而該例最高為罰款20萬元。

呂浠瑜認為,目前法例對保護動物缺乏保障及不足,她希望漁護署盡快進行動物保護法修例的程序,並盡快於立法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