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人士去信律政司 促解釋放生擲動物案疑兇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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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今年2月14日豪景花園有人將動物擲下樓致30動物死傷,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起訴,放生兩名疑兇。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日前去信律政司,要求解釋放生擲動物案疑犯的決定,提出以下四大疑問,包括律政司檢控此案的準則、警方找到的證據、如有新證據可以如何跟進,以及會否考慮以其他較低門檻控罪檢控,如《狂犬病條例》下動物畜養人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等。

麥志豪早前和《香港動物報》及立法會議員鄺俊宇發起「為三十條生命發聲!動物的命也是命 Animal Lives Matter」行動(見:https://www.facebook.com/hkanimalpost/posts/3739156972765971),有寵物用品店老闆則發起眾籌登報,前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孖版廣告譴責律政司的做法。

麥志豪在9月4日亦去信律政司,提出以下四大問題:

  1. 「現時律政司檢控人員按《檢控守則》行事,假若案件沒有合理定罪機會,
    律政司不會提出檢控。」請問律政司檢控此案的準則為何?此案涉及三十條生命,引起公眾極大關注,是否不應只考慮勝敗,還要考慮讓「公義在公眾面前得到被彰顯」的機會?
  2. 「律政司指在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後,認為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此決定不就案件提出檢控。」請問可否清楚說明警方現時找到什麼證據?什麼是整體證據?請問警方是否有進行科學鑑證以證實動物是居於涉事單位?並請告知警方的調查方向,以釋公眾疑慮。
  3. 律政司表示執法機構如有合理原因,例如發現新證據,認為有需要再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會跟進處理。但在現行法例下,虐待動物只能按《簡易治罪條例》作起訴,以六個月為限期,但如今距案發已超過六個月,又如
    何能夠重新跟進呢?
  4. 最後,司長是否可以用較低門檻的控罪控告涉案事主? 例如: 第 421 章《狂犬病條例》,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

惟律政司至今未有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