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者在公路上遇見遠處有貓狗在馬路上,應怎樣做?有讀者向本報報料,指上周日(21/9)於林棉公路元朗往大埔方向,一名小巴士司機眼見遠處有黑色流浪狗正在過馬路,該司機究竟加速將狗撞斃,還冷血大笑指「估到會撞到!」。有女乘客目擊事件發生經過,激動要求停車及立即將小狗送往附近獸醫急救,惟該小狗送院途中已不幸死亡。事後有目擊者曾報警求助,唯只能當雜項處理,更指質撞到石頭無異。
有女乘客於9月21日黃昏,乘坐一架由元朗往大埔的紅色小巴,車牌為KW6675,使至林錦公路路段,該小巴司機眼見有黑唐狗在前面正在過馬路,小巴司機卻沒有停低,將狗撞斃及不顧而去。當時有乘客不恥司機行為,要求司機立即停車,唯該司機仍不願意,駛至一段路程後才停車讓該乘客落車。該女乘客與友人下車後,立即跑回馬路,將小狗救起,並找到附近的私家車車主願意車小狗到附近獸醫急救,唯小狗被小巴撞得太傷,在前往獸醫診所途中,已返魂乏術。
負責營救的讀者憶述,將小狗送往附近獸醫院時,其實只差一個街口的距離,小狗已不幸傷重斷氣,令人十分難過及對該小巴司機行為感憤怒。而讀者事後更在該站頭見到該小巴司機,還在炫耀撞死狗,對撞死一條小生命,毫無恢意,令人憤怒。該讀者資料提供,該司機姓李,本報翻查該小巴車牌,車主屬一名黃姓男子,居住在朗屏村。目擊乘客事後報案,惟警方指按運輸處條例,被車撞倒的狗隻若無晶片,只列作「雜項」處理,更指與撞倒石頭無異。
動物友善政策關注小組主有二元坦言,對事件感無奈,因目前暫未有法例將撞到貓狗列為違法,但若有目擊者或有片段能拍攝到有關司機是刻意將狗隻撞死,則可有機會控蕃意虐殺,違法而被定罪最高可判入獄三年,但本港從沒有判刑。其實,本港法例對貓狗沒有保護,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指動物ANIMAL包括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可處罰1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但在現時道路條例的「動物」卻不包括貓狗,故早前有人在大澳撞死牛,可被控告,但撞車流浪貓狗,卻因現時法例沒有包含其中,而無法作做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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