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動保戰士為動物爭取了多年的動保法終於有曙光了。
記得每年在澳門為動物遊行時都會喊著一個口號:「動保法,何時立」,今日,終於立了。
這個拉鋸抗爭擾攘了七年之久,今次立法可以說是一個里程碑。而我認為是動保界取得的階段性重大勝利。
我四年前開始參加澳門動保朋友搞的遊行,每次都士氣高昂,很感動的。起初每年一次,但政府沒有反應就每年兩次。 每次都有過千名市民參加,投入為動物抗爭的人數不比香港少。但以澳門跟香港的人口比例計,卻是香港的十幾倍 (澳門人口只有五十多萬) 。中間政府有交出過一些叫我們「袋住先」的草案,例如加重惡待動物行為的罰款。但「硬淨」的澳門朋友堅拒妥協。今日,一籃子相對有系統的、將惡待動物刑事化的動物保護法,完完整整的三十頁紙終於在立法會獲一般性通過。當然,之後還有漫長的細則審議,修訂,多輪的辯論及投票。中間仍存在不少變數。最快也要到明年八月才可落實。
但我敢說,這個法案的出現,已經是一個很歷史性的突破,從動保運動的進程看,這的確是令人振奮的一步。對香港的動保朋友有很大的啟示性作用。
首先,單從立法的角度而言,這個單純由動物本位出發而建構成的一籃子相關法例,是絕對比香港現行的進步。 香港現時有關動物的法例,除了169 章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是直接服務於動物外,其餘都只不過是服務於社會其他議題的。即是法例保護的對象是人,而不是動物。簡 單舉例,在香港遺棄動物原則上是犯法的,但此條文卻是出現於421章的狂犬病條例。421章法例本身是從打擊狂犬病以保障市民健康出發,原來社會並非不能 容忍「遺棄動物」,而是不能容忍「遺棄動物帶來健康風險」。根本稱不上是動物保護法。亦因此,在已經有三十年沒有出現過狂犬病的香港;從來沒有對遺棄動物的動物主人 作正式檢控。
再舉一例,大家較為熟悉的139章,涉及到禽鳥及動物銷售等所有法例,其實都是屬於「公眾衛生規例」,其「以人為本」的法例精神,明顯不過。所以一直以來動物都被當成商品的自由買賣自由繁殖,不論如何被剝削,只要不影響公眾衛生,大家都不以為然。
環觀中台港澳四個地方,現時就只有台灣早於1998年為動物完整的立下一籃子的法例,而中國大陸就只有「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即只保護有「價值」 的野生動物。至於香港,只沿用既有零零星星「有關動物」的一些法例,修修補補,大都以衛生環境而非動物出發,絕對稱不上是動物法。
今日澳門朋友能夠成功爭取到以動物為本位的一套完整法例,涵蓋面可能未盡全面,但起碼是堂堂正正的一套「動物保護法」,非香港的「掛羊頭賣狗肉」。
澳門的動物保護法算是顧及了幾乎所有和動物有關的相關法規,我嘗試重點歸納兩大範圍:
《一》一般保護動物 :
>禁止虐待動物
>禁止宰殺及食用貓狗
>禁止驅使動物搏鬥
>禁止捕捉野生動物
>禁止展示或出售未夠三個月大的貓、狗。
以上法案當中最大的亮點是將虐待動物及宰殺貓狗作食用列為嚴重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二千至十萬元。須交由警方執法,而非之前建議的民政署。
《二》而很值得我們香港參考的是一系列規管飼主的法規,即是我多番提及香港很需要的飼主責任法,當中如:
>禁止遺棄動物
>要為動物提供足夠的飲用水、食物及活動空間
>要注意動物住宿環境安全、清潔、通風及遮蔽。
>主人必須要為動物防疫,及治療受傷患病的動物。
>動物遇到傷害時,主人必須救助及阻止。
>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狗隻必須要領牌及絕育。
以上多項法規,都能直接規管主人的疏忽照顧動物的行為,不像香港只有一條169章的「防止虐待動物條例」,要證明主人有刻意傷害動物的行為才可入罪。現時澳門的建議,簡單如主人不帶動物看獸醫也是犯法。而我個人認為,強逼地盤狗進行絕育也是比香港進步的做法,當然最理想是劃一禁止地盤飼養狗隻作看 守用途。
誠然,法案也有很多未盡完善的地方,比如對規管「實驗動物」及「競賽動物」相對寬鬆。而如何具體落實執法也是未和之數。但至少是踏出了最重要的一步,而這一步的方向是正確的,光明的,絕不是「袋住先」的見步行步。
動保路比民主路還要漫長,港澳的動保朋友,互勵互勉,加油!
NPV主席麥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