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突發》動物兇殺案,卻沒有動物警察替牠們緝兇。今晚十一時多在元朗林錦公路附近,義工jane駕車時發現路邊有一隻小狗死亡,其肚部被劏開,腸臟外露,其中舌頭、手部均有血痕,jane懷疑小狗被人虐殺,希望警方調查。惟報警後,警方只召喚漁護署到場,堅拒調查小狗死亡原因,堅稱是被車撞死。
Jane表示,根據她在現在所見的小狗屍體所見,除了肚部被劏開外,其手部都少了一部份肉,故她懷疑小狗是被虐殺至死。雖然沒有證據小狗被虐殺,還是被車車死,她認為警方也應進行調查或最少召愛協到場調查,「但在場警方只願落薄寫動物屍體案發現處理,我覺得好慘,即使隻狗死因不明,都唔會有人處理。」Jane更表示,在場見到狗隻死屍附近有一段血路。
根據本港法例第169《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士殘酷對待動物最高刑罰30萬及入獄三年。惟成功告入的個案少之有少。
十八區動保專員Zoie表示,聽說警方因該狗屍在馬路旁,不排除是被車輾過,故不受理。她正安排義工去接該狗屍,並認為愛協應派人來看該狗是否有晶片。她稱,如有目擊者證實該狗是被虐殺,警方必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