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專訊】網民於香港寵物攝影會群組上載一段影片,拍攝到一輛客貨車高速將馬路上的唐狗輾斃,事發時該客貨車絲毫沒減速跡象,輾過後亦沒有停車,不顧而去。有目擊者認出該車牌為HJ6373,並已報警,但警方並不受理。本報翻查車牌登記資料顯示,在元朗輾死狗後不顧而去的客貨車,其車主名為謝柳X,居於屏山唐人新村路的村屋式住宅采茵軒,暫未知當時是否她本人駕車。
該車輛於07年登記,為日本製客貨車,總重為2.8公噸。網民Rachel透露,狗主昨晚去元朗報警時,警方指探測不到車速,故不受理,只作備案處理,又曾質疑狗主作假。
動保專員麥志豪坦言,在香港的普通法中,只視貓狗為死物,有關交通法例只保護涉及家禽。他認為警方也應調查事件,一是從司機有否超速方向調查,另外是否該司機是否故意撞車或撞傷有關狗隻。他與動保專員將於週一約見警方,跟進此事。有關撞車狗不顧而去司機,只能以賤人來形容。
根據網民Rachel在香港寵物攝影會群組上載的影片,12月16日下午,一輛車牌為HJ6373的貨車在元朗唐人新村路高速行車,當時馬路上有兩隻唐狗,那貨車將其中一隻唐狗輾過,而讓貨車非但沒有停下來,反而繼續高速前進,令唐狗被尾軚再輾倒,最終傷重身亡。
不過,Rachel稱事發後已經報警,但警方並不受理。原來現時《道路交通條例》對車輛輾死狗隻的事宜仍有灰色地帶。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374章第56條,如意外中任何動物受傷,司機應立即停車及必須於24小時內向警署報告意外。任何人士違反有關條例,即屬違法,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罰款1.5萬及監禁六個月。
然而,該條例的「動物」只列明是「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惟運輸署則認為,狗隻在該條文也受保護,因為該條文有另一項陳述是「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運輸署認為狗隻包括在「任何其他東西」之中,故有關司機應否停車及報告的問題仍有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