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每三年逼公屋酌情養狗戶交文件一次 變相製造棄養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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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公屋住戶現時如須養狗,須有醫生證明有精神需要,但原來即使獲准養狗,房署每三年都會要求該住戶重新交一次最新的醫生證明,變相每三年為該小狗製造棄養危機。公屋居民陳小姐在去年開始便不斷被房署職員要求提供最新文件,更揚言會開始扣分,但她還未找到心理醫生為她證明有養狗需要,很害怕要與養了七年多的愛犬分離,「我7年前獲准養狗時,還以為可以養到牠終老,我不想做遺棄狗的主人。」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表示,法律不外乎人情,毛孩對主人的情緒有很大的幫助,希望在顧及左鄰右里的關係下,房署能酌情處理。

陳小姐因為情緒問題,7年多前獲准養小狗,而小狗亦一直與她成為最親密的家人。然而,去年底房署職員突然要求她重新提交醫生證明文件,證明她有需要養狗,並揚言這是新政策。

當年為她診症的醫生已經沒有了她的檔案,而健康院醫生又拒絕為她寫轉介信轉介至精神科醫生,令到她一直未能提交相關文件。及至上月房署落最後通牒,揚言會啟動扣分制,令她更擔心要與8歲的小狗分離,「我很怕分離,每天都沒啖好食,痛症都出來了。」

這政策變相令到獲准養狗的公屋住戶,每三年都有機會面對棄養危機。房署租約事務管理政策小組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現行政策,公屋租戶一般不可在單位飼養狗隻,若個別住戶因健康狀況獲醫生或心理學家證明須與狗為伴,以獲得精神上的支持,可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提交申請飼養伴侶犬,在不造成滋擾的原則下,房屋署會因應個別情況酌情批准。

手續方面,租戶須填妥「公共租戶房屋飼養服務犬申請書」及連同所需證明文件,包括有效狗隻牌照;註冊獸醫證明書證明狗隻的體重、晶片號碼、已絕育及已注射預防狂犬病及其他疾病的疫苗;和醫療推薦租戶須飼養伴侶犬文件等,交回屋邨辦事處辦理。

房署又指批准飼養狗隻的安排,有效期至該狗隻的牌照有效期屆滿日(即3年後)為止,當租戶須繼續飼養伴侶犬,便要提供更新的狗隻牌照,及提交近期的醫生/心理學家推薦文件,以支持其繼續飼養狗隻的需要。

按現行「屋邨管理扣分制」政策,租戶在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下在出租單位內飼養狗隻是不當行為。干犯這項不當行為的租戶會即時被扣5 分,同時須在14 天內送走有關狗隻,否則會再被扣分。

運輸及房屋局早前回覆立法會議員有關公屋養狗的質詢時,提及目前按「可暫准原則」容許飼養的狗隻數目(包括2003年一刀切豁免及其後申請的工作犬和伴侶犬),由2003年的約13300隻減至今年9月底約1300隻。房委會將繼續不時監察違規養狗情況及加強宣傳,以保持公屋的居住環境寧靜和清潔。

陳小姐養了七年多的小狗,正面對分離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