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擬立法,規定街市漁販電擊活魚後方能屠宰。街市𥚃,錐插鱔身及田雞的頭部之景,血腥殘暴,比目皆是。業界稱操作上費時兼危險,同時不少市民話「多嚿魚,不如唔索性唔好食魚啦!偽善。」
身為一位動物解放的運動員、素食者,最糾結、最愧疚,算是討論動物的生與死。或者這樣說,動物如何死、怎麼死,根本沒有被我們討論的權利 / 餘地。然而,我理解現實社會,由含肉食的「飲食文化」主導,一個人假如無法控制吃肉的慾望,至少應該不反對減少動物在屠宰的過程中的痛苦。這建議措施,不應如政府所説,理解為向動物施予的「福利」,而是最低限度,目前對動物的應有之義。
談到香港,第一次對活禽畜法例作正式修訂,要回溯到 1935 年頒佈的《防止虐畜條例》。當時「防虐會」,即是前SPCA (愛護動物協會),主要擔當教育工作,並針對處理街市禽畜的虐待事件,例如家禽被倒提、緊綁、倒掛、運送時肢體折斷、頸上開洞太少掙扎等情況。這些西方保護動物的概念,對當時的殖民地的市民來說,是嶄新的、具前瞻性的。更值得一提的是,當時「防虐會」就著關於禽畜的立法,同樣面對雞、鴨行商會、公會激烈的反對,而反對的原因來到一個多世紀後,仍然是一樣:法案對「人」(魚販)造成不便,當時商販代表更以整體利益(即食物來源)作為談判的理據。種種歷史因素,經過十多年的教育、前期疏導的工作,保護動物的意識才得以在殖民社會普及,衝突的聲音亦隨之而減少,最終《防止虐畜條例》得以通過,防虐會在修例中的確扮演關鍵的角色。
我天真的一廂情願以為,進入廿世紀第十九個年頭,關於「提升動物福利」的法律修訂,持份者純粹只有動物、而唯一受益者都應該是動物,原來不是,政府要平衡各方所謂利益,竟然還得要顧及「商販」的方便!?
無論如何,長遠來說,政府就著「改善屠宰動物福利」的立法,原意並非不好,而是在法例審議期間,除了增設屠房的監控鏡頭 (CCTV),政府如何透過草案更落地、更普及化,其後再擴展至其他屠房 / 食用動物,是更值得動物機構、動保團體探討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