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修例探討系列五】公眾追到氣咳,署方半步吋進——漁護署修例首次咨詢後記(文:陳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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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Roni

去完漁護署首個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舉行的咨詢會,筆者即時感覺是,Tricky!

Tricky可解狡猾,但漁護署說為了動物「本意良善」才作修例,筆者信無狡猾;而若把Tricky解作複雜,或更貼切,因為修例的邏輯,根本含糊。

為甚麼說含糊?因為正如筆者之前兩篇拙文所言,這次漁護署的舉措,是修例,卻不是立法![1] 然而在咨詢會內公眾發言以至傳媒偶有的誤用字眼,就可見修例被混雜了民間的高估與期許,卻同時墮入文件有意無意所設的陷阱裡,要公眾為「謹慎責任」糾纏,而最終讓漁護署可以在沒有承諾之下完結首場咨詢。

「謹慎責任」——外國用於動物法,香港用於修例
那究竟「謹慎責任」Tricky在哪?正是漁護署總愛拋出的「外國例子」說法,指那裡那裡用同一個概念成功,所以「香港值得引用」云云。然而沒有說得明白的是,所謂「外國例子」,是漁護署在別個場合也提過,英國、澳洲(以至新西蘭和新加坡等等)的法例考慮;當中一定包含英國的Animal Welfare Act 2006 [2] 或澳洲昆士蘭的Animal Welfare Code of Practice [3],裡頭都有「Duty of Care」的討論——而這個字詞的中譯,正是「謹慎責任」。

這個法律字詞在普通法討論已有長遠歷史,但用在動物討論裡,比如英國與澳洲的做法,是在2000年之後要建立動物福利法而引用——筆者三番四次說過,動物福利法是牽涉到不同動物項目處理,包括家養動物、寵物業、屠宰業、農場動物、運輸及肉食、工作與表演動物、實驗動物及動物診所等等,裡頭都有仔細說法,更以「謹慎責任」一字詳盡列明,不同項目是如何量責。

漁護署Tricky之處,是利用本身有動物福利法的外國例子,抽取裡頭為不同動物項目說法的「謹慎責任」,放大到在香港只為一條169章的修例用字!不錯,署方的良好意願,有加重量刑、責任與教育,以至動物懷疑不被善待時提早派員跟進等等建議;但所謂「外國例子」的成功之處,是因為本身是以「謹慎責任」為動物福利法量責,而不是只如香港署方的建議,僅作修例用字,以至令一切牽涉更仔細的不同動物項目處理方式,都未能羅列出來!歸根究底,是因為外國例子,有動物福利法;而香港的咨詢,是取「謹慎責任」移形換影,要公眾不停狂追究竟底蘊為何,追完一輪,既氣憤亦不明不白。

署方似即興含糊對答
筆者也緊跟了漁護署的「良好意願」,以為在咨詢會談到未來動物福利法的視野和藍圖,但我失望了。而咨詢會內的公眾發言,提出了很多問題,包括賽馬活動、海洋公園、流浪動物,以至東北發展逼遷動物等等;然而所有提問都不會有明確答案,正是因為署方根本只是以修例和「謹慎責任」說得如尚方寶劍,卻低調處理外國經驗根本是以動物福利法為先。這種低調處理,就讓不少熱心義工追到氣咳,像我一樣以為會有期望,而事實是在修例說法裡,根本只是「半步吋進」!

這就是為什麼筆者再三強調,別要為修例捉錯用神,以為是立法——請搞清楚,署方是修法而說是「推動動物福利」,但如果本身真如外國的動物福利法,那就是要詳列不同動物的對待方式,而非似乎要公眾逐點逐點的問,署方才又逐點逐點似即興又似覆述本已存在的安排,含糊其詞。

舉一個例子,是咨詢會多次有公眾提出賽馬期間,馬匹因斷腳而人道毀滅,是要如何量責等等問題;署方三位列席的都是獸醫,那就生物、醫學、動物承重之類說法拋出來,合理化人道毀滅,然後再補充說馬場一向有專人巡查,以確保馬匹生活安好云云。如果是英美澳紐的「外國例子」,雖說也有賽馬活動,但就著動物福利法的引申,已是涉及動物運動與娛樂是否有礙牠們的福祉討論了,那容香港署方即興說醫學有理或專人有查等等的解釋?

矛盾在署方會上電腦簡報都列明(而且比網上文件寫得更多),修例涵蓋「被圈養的野生動物」,但又要「讓動物表達正常行為與天性」;那即是說,賽馬馬匹與海洋公園動物,甚至還有香港所有動物園也要兼顧——裡頭全是「被圈養的野生動物」嘛,那自然都要想及牠們的「正常行為與天性」!問題正是,牠們的正常行為與天性,並非用作比賽、表演與娛樂大眾!如果文件有以上寫法,而署方卻跌回合理化動物作為比賽與表演的「用途」,那明顯不過,是署方自相矛盾,亦並非朝動物福利的理念設想法例,卻是純粹以高姿態的「謹慎責任」字眼,作少修少補的有限「進步」。

署方的即興,更可見於另一例子,是有到場議員提問,義工在街上照顧貓狗,是否要承受「謹慎責任」風險?署方僅得一句「義工不包括在內」,就似乎被當成不少傳媒也寫了出來的「豁免義工責任」;但沒有說清楚的,是怎樣的責任不被包括?甚至是義工為貓狗打了晶片,變相認作主人,又是否豁免責任? 署方若非即興,早就應在會上電腦簡報列明義工責任,畢竟義工提出憂慮已久,若真的豁免責任豈非重大消息?相反現場只有即興答覆,而非完滿答案,致使其後毛孩守護者負責人再提出相同問題,署方又再含糊其詞——如果真的有清晰豁免條文或構思,那何必說法不清或沒有白紙黑字?這令人感到即興對答,以至造就傳媒簡化報導,都是太隨便了。

修例,袋住先?
言則這個所謂「進步」,我們要否「袋住先」?比起2014年的普選爭議,當年是明知沒有真普選,那就固然不要隨便收貨。但今日來到動物境況,明知署方沒有明確動物福利法的理念與藍圖,而更只是修例的行出半步(再強調一次,是修例,而非立法!),我們要想的,是僅僅官方提出的嚴懲與責任,我們應否收貨?

可以肯定,是各界義工在其後三次咨詢,都會緊跟署方「追到氣咳」而得到的仍似是即興回答;更可以肯定,是署方不會有更進一步的理念與藍圖,而只是以「推動福利」含糊其詞。但是我們可以追問署方的,其實仍有更多——比如英國與澳洲自2000年用「謹慎責任」談的是動物福利法,十九年後,為何香港要說引用「外國例子」,卻只能做到用相同字眼去修一條虐待動物條例?而2010年有香港大學法律學者Amanda Whitfort已為政府提供了足有二百頁的動物福利法草擬,九年後到今天,為何署方做到的只是提出修例,而不是立法?九年了!還未計今次署方有說,若大家接受修例,要到2021年,即三年後才通過僅僅一條修例!那換句話說,我們香港距離真的可以實踐動物福利法,還有多遠?

單單修例已用上三年,那署方為何不一早為動物福利法構想,而足可避免今日修例而製造出各個界別的不滿?這個問題,留待大家在期後咨詢會一同追問;而如果署方真的交代不出任何視野與藍圖,那大家又是否願意接受這「半步吋進」?而署方如果又再在沒有承諾下完結其後咨詢,我們又是否樂見?筆者擔心的,是我們說普選與逃犯條例,接受與否,是香港人自己去承擔;但說到牽涉動物的修例,接受與否,是香港人要動物一同去承擔。

動物於此,是再次被動地依賴我們尋求福祉,所以我們責任重大。而如果漁護署本意良善,那又為何怕去面對外國的動物福利法例子,捨立法而取修例?畢竟動物生死,在這關鍵時刻,不能Tricky了事。我們要向漁護署提出,請他們訂定動物福利法的視野、藍圖,與時間表。

[1]見拙文《重判浪舍?——再思動物福利修例》,刊於香港動物報,2019年5月1日。以及《如果動物福利算是「理想」……》,刊於立場新聞,2019年4月27日。
[2]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6/45/contents
[3]https://www.business.qld.gov.au/industries/farms-fishing-forestry/agriculture/livestock/animal-welfare/codes

 

【漁護署修例探討系列一】學者陳嘉銘自製修例懶人包 為動物發聲
https://www.facebook.com/…/a.843114952370…/259674215367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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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修例探討系列四】提升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罰則 漁護署首場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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