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狗曾經不是動物?— 共享公園與交通條例的 「動物界線」(撰文: 陳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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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間對動物保護界的「喜訊」,有兩件事:(一)由二月六日起,康文署在港增設三十二個「寵物共享公園」,以及(二)於二月十九日刊憲,至月底在立法會審訂的《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司機如在路上駕車撞到貓狗,都必須停車報案,救治貓狗,亦承擔責任。

為「喜訊」加上引號,是因為交通條例涉及動物傷亡,都不是好消息;不過所言修例,是為正視動物生命,等同教育公眾,與物有情。然而這個「喜訊」不無吊詭之處,是所提出「把貓和狗納入動物定義」,教人不禁汗顏——原來,貓狗曾經在交通條例的法理論述裡,不被視作「動物」!而這就連帶及所謂「寵物共享公園」的說法,其實都是在為動物畫出界線,並釋出 (法例上)可被保護,以及(城市內)可被安身的「動物區域」。究竟界線為何,而這條界線又對動物保護有甚麼前瞻性,就需深思。

修例沒有明言感知生命
共享公園與交通條例,前者為開放設施,後者為修改法例,其實都是一種「空間」實踐 — 為動物製造能容身於人類世界的空間。此說無疑是人類中心的設想,但我們作為人類界定「牠者」,本就無可奈何;然而更可圈可點的,是如此空間實踐的前因與後續,或更斷定香港城市的動物狀況。

是次《道路交通條例》修訂,原文來自《條例》第七部涉及「意外」的 2A 第三節所寫的動物部份,所說若行車意外而撞到豬、牛、羊、馬、驢及騾,就有必要停車;這是參照1972年的英國法例所訂,而筆者早有撰文說及,那是建基於更早期的殖民地發展,視前述動物為「財產(Property)」,所以司機撞到牠們,則被視作損害別人財產,也當然要受到制裁。

明乎此,就不難明白條例早於1972年寫及「動物」,但它所指的實為「財產」,亦即「財物」,其實更像「死物」,也就不以情感看待動物真身。半個世紀後的今天,《條例》說要把貓狗「納入為動物定義」,莫說言詞上跡近違背生物學的理解(貓狗本來就是動物!),而且更大程度是暗示了,貓狗無論是有主人抑或無主人 (通常被標籤為「流浪貓狗」),被撞傷後也應得到善待;修例雖說是良好意願,但就難以否定,這個所謂「(再)定義」,背後曾經為動物畫出界線,二分出「財物」Vs「動物」,以及「有主人」Vs「無主人」的無情框限 。

當下修例,固然是以法例認知動物生存權的一大步,問題卻是,香港沒有法例明言動物不再被視作財產或死物,這就難免沒有抹掉來自昔日法例對動物的偏頗表述。法國在 2014 年 12 月為動物的修例事件,正是訂明民事法案中的動物,不再是如同傢私的死物,而是有感知的生命(Sentient Beings),去肯定動物在案件中應該得到情感看待。這是自歐洲不少國家,因為農業與漁業慣以財產角度衡量動物的法理位置之後,法國在動保聯署的推動下,向各地示範重視動物生命的立法觀。香港在修例之餘,其實更應借鑑做法,以更肯定動物在意外案件中的角色。

共享沒有締造共融願景
這就返回「寵物共享公園」的討論,是為自2019年,康文署以六個公園作為試點,再而落實大幅度開放公園予「寵物」進入。但如同衡量立法之說,我們需要多想,那是為修補過時法例/慣例,抑或裡頭會有更宏大的動物保護理念?於此,「共享公園」的前設,正是香港過去發展所漠視「動物城市權」的展示——意即動物在城市裡,往往被剝奪了生存權利,而背後正是官方為求秩序與管理,把動物剔出公園及公共空間之外。

開放公園予「寵物」進入,固然打開了動物擁有城市權的窗口;問題是,那是怎樣的「共享」?當中有沒有條件與設限?而又暗示了怎樣的願景去對待動物?

說是「共享」雖然本意良好,但那是有條件與選擇性的處理,單以「寵物」一語已是偏見所在。「寵物」與「流浪動物」一樣,本就是不合情由的標籤——「寵物」,有商品化的玩物意味,可牠們更是有身體與心理健康需求的「家養動物」或「動物家人」;而「流浪動物」本以熟悉社區為家,應被稱作「社區動物」。「寵物共享公園」明乎就是排斥了社區動物,而說是容讓「寵物」進入,大體單指狗和貓,至於兔,甚至是龜和蜥等爬蟲類動物,筆者都見過主人帶到室外「散步」;是故「寵物」一詞,在「共享公園」的說法裡,大抵只為狗與貓的有限度共享,是低估了家養動物的多樣性。

更甚者,是所謂「共享公園」,即被官方列明「寵物」可去之處,而同時暗示了,有些地方是不容動物內進;而不少狗主人也會有共同經歷,正是要帶牠們去到「共享公園」,卻要經過很多「不容共享」的公共空間!是故所謂開放「共享公園」,其實更吊詭地是二分出 「共享」與「非共享」的對立關係。如此官方邏輯的「開放空間」,表面是為動物主人釋出善意,然而對香港各個社區而言,卻是進一步製造了區隔的屏障,教愛動物與不愛動物的市民繼續「分家」,那又如何締造所謂「動物共融」的願景?

整全動物保護法,比零碎修例重要
筆者翻查了三十二個「寵物共享公園」的位置,不少都是位處海濱,也適合狗隻奔跑;然而城市的重心地段,比如維多利亞公園,九龍公園與新界的市鎮公園(除了荃灣),都不涉考慮之列,儼然就像在城中劃分「中心」與「邊陲」,教動物位處邊緣想像,而難以完全融入社區中心。

是故無論共享公園與交通條例,可堪對照,正是為動物畫出的界線,都有不少二分對壘——比如公園所見的「共享」Vs「非共享」,以及「家養動物」Vs「社區動物」的各不相融;而條例就是「財物」Vs「動物」,以及「有主人」Vs「無主人」的曖昧矛盾。歸根結底,是香港沒有動物法;而由2016年修訂涉及繁殖法的 Cap 139B,至2019年提案修訂涉及殘酷對待動物的Cap 169,再來到今天修例,都只是處理零散條文。這都並非有意整合一套更完善的動物保護法——遑論今次交通修例的所謂「動物定義 」 ,用字本身就與其他法例條文中的「動物」配合不來,唯有另文再談。

無容置疑,香港不算是「動物友善城市」;但有心人一直推動官方機制,開放公共空間予動物,並從法例上延申更多保護動物的可能性,又的確可以反證,港人畢竟友善。問題是,面對動物福祉,動物保護法的實施,一定遠比幾年以來的零碎修例,更能為香港奠定動物保護之說。當下,我仍在期盼這樁尚待發生的動保「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