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專訊】油麻地恐怖賣貓狗肉店案,40歲男被告吳思遠承認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星期。案情指涉案店舖的雪櫃內有1.255公斤急凍貓肉,而雪櫃中有羊、雞、豬、家禽等肉類,但被告只能提供一張雞肉單據,其他肉類的原產地成疑,暫委裁判官郭康麟表示判刑必須發出阻嚇性信息。
位於油麻地新填地街的恐怖肉檔於今年2月被揭發出售貓狗肉,《香港01》報道透過實驗室化驗,證實那些肉類含貓和狗的基因。漁護署與食環署其後作出突擊聯合行動,於該店雪櫃檢取肉類進行化驗,結果發現含有貓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因此作出檢控。
根據《貓狗規例》,任何人不得售賣、食用或管有貓肉或狗肉,最高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食物業規例》第30條列明未獲准許貯存冷凍或冷藏以供出售的肉類,即屬違法。
政府對40歲男租戶、商業登記證及牌照登記人吳思遠作出檢控,被告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郭康麟不接納被告指自己參與程度低,及只協助父親經營業務的說法,並指案中涉及1.255公斤急凍貓肉,而雪櫃中含有10公斤羊肉、50公斤雞肉、5公斤豬肉、30公斤急凍家禽及其他急凍食品等,但被告只能提供一張雞肉單據,令人感不安及懷疑食品的原產地。
裁判官又表示,涉案貓肉多過一隻貓,是經不法途徑進入香港作商業用途,因此必須發出阻嚇性信息,判處監禁10星期。
漁護署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當局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涉嫌違法行為。食用、售賣或管有狗肉或貓肉作食物均屬違法,如發現有關情況,漁護署必定嚴格執法。
漁護署又表示會繼續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並與政府部門保持聯繫,交換情報,並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公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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