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兩宗虐殺貓兒案判刑 擲死貓案僅判兩個半月 劏貓屍案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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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今日兩宗虐待動物案件判刑引起關注,其中一單發生於深水埗福榮街,一名男子因年僅15個月大的貓兒不小心抓傷,竟兇殘地將貓兒監生擲殺死,今日僅被判監禁2個月2星期。另一宗為石峽尾白田邨一名婦人企圖劏貓屍,被控「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裁判官以無證據顯示她親手殺貓為由,判她監禁4星期,緩刑兩年。NPV執行主席麥志豪在社交媒體表示,擲殺貓案案情嚴重,但只判兩個月兩星期,反映了被傷害對象是動物便輕判的價值觀,他呼籲政府訂立「飼主法」,立法規管主人飼養動物。

深水埗福榮街於今年1月29日,一隻年僅1歲3個月大的貓貓疑因在不小心抓傷持雙程證來港的44歲主人張明成及其17歲兒子,竟被張明成醆酷擲落吐血慘死,漁護署檢驗後發現貓隻有瘀傷、部分腦袋外露。被告張明成今日承認「殘酷對待動物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正在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他教育程度為中三,依賴積蓄維生,沒有案底,又指被告本身非討厭小動物,他養了一隻狗和兩隻龜,因事前一晚兒子被抓傷,才一時衝動犯案,本案不涉變態反常虐待方式,被告還押十日已嘗鐵窗滋味。據知,貓貓名叫「咪咪」,是只得15個月大的短毛唐貓。

15個月大貓兒被擲死 身體多處骨折 部份腦袋外露

香官批評被告虐待貓隻的手法殘酷,明顯用力將貓隻擲落地上,雖然貓隻曾經抓人,但貓會抓人乃是正常,而且沒造成嚴重傷勢。香官認為,被告不想繼續養貓擲死牠,該貓隻身上有多處骨折,地上留有一大灘血,顯然是被告發泄情緒而擲貓。香官考慮到被告沒使用武器,本案為個別事件,以4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被告事後報警額外減刑兩周。

被劏貓兒為貓媽媽懷有4胎

另一宗案件為一名59歲婦人張蘭嬌,於2023年3月1日在石硤尾白田邨手持貓屍及刀,警方到場時發現她以刀架在貓屍頸旁,並向警方聲稱在街上見到貓隻被車撞到,因此帶回家打算食用。案情指貓隻經驗屍後發現右腹擦傷,並懷有4胎,但未能確認死因。辯方求情指被告在中國內地農村出生,教育程度低,誤以為食用貓屍不受本港法例規管。

裁判官香淑嫻指,須向大眾傳遞不容許屠宰貓隻的信息,被告聲稱貓隻被車撞死的說法,與獸醫報告指貓隻僅有輕微擦傷的事實不符,對她有極大保留,惟沒證據顯示被告親手殺貓,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監禁4星期,緩刑兩年。

NPV執行主席麥志豪表示,就擲貓案判刑,裁判官提到案件情節嚴重,被告手法殘暴,明顯用力擲貓,貓隻從高處跳下亦安然無恙,但經被告之手卻於短短數呎距離被擲至多處骨折致命,可想而知何等用力,而卻只判囚兩個月兩星期,「這不多不少反映了法官的價值觀,即使手法極之殘暴,但被傷害的對象只是貓隻,所以也是輕判。再細心思考,這又是否也反映了社會普遍的價值觀? 如是,法官的判刑就變得合情合理。」

麥志豪又指,該被告同時飼養了狗和龜,但明顯對動物缺乏同理心,是否仍適合飼養動物,認為法庭應考慮防止罪案重覆發生,「動物是否應判由愛協接管?」

他又促請政府加速審視《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訂立「飼主法」,立法規管主人飼養動物,不能將動物看待成「買之則來,掉之則去」的財產。

福榮街遇害貓貓生前照片。(圖片來源:成報)
福榮街遇害貓貓生前照片。(圖片來源: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