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專訊】就近日漁護署將多隻狗狗定性為格鬥狗隻,引起爭議,漁護署今日發出聲明,指「只望一眼就說是格鬥狗隻」絕非事實,又強調按國際通用做法,以狗隻身體特徵、體格結構等去評估狗隻是否真正具有格鬥犬種足以構成高風險的特質,又強調將美國斯塔福郡㹴(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及美國惡霸犬(American Bully)等歸類為「比特鬥牛㹴」(Pit Bull Terrier),是因為法例是以種類而非品種作定義,指這幾隻品種具備極為相似的體型結構與力量特徵,因此一直受嚴格監管,並非改變政策或定義。
漁護署表示,識別格鬥狗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與動物安全,從而在社區中建立人寵共融的安心環境,指格鬥狗隻的特性可能會使他們在未有預警下突然施襲,其強健的肌肉與顎骨、加上咬合持久的特性,襲擊時造成的創傷往往較嚴重。
對於有關格鬥狗隻的定義,漁護署指《危險狗隻規例》附表1,涵蓋四大法定種類:比特鬥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以及這四個種類狗隻的任何混種,指「比特鬥牛㹴」,不是一個品種,而是包含不同品種的一個種類,「所以法例是以「種類」(Type)而非「品種」(Breed)作為規管基礎,不同的品種可以同時歸屬於同一個種類。以「比特鬥牛㹴」(Pit Bull Terrier)種類為例,美國比特鬥牛㹴(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美國斯塔福郡㹴(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及美國惡霸犬(American Bully)這三個品種,由於具備極為相似的體型結構與力量特徵,並具有密切的遺傳關聯,因此在國際間很多地方都被歸類為「比特鬥牛㹴」種類之下的常見品種,受到嚴格監管。」
漁護署表示,上述3個品種一直屬於法例下受嚴格規管的「比特鬥牛㹴」種類格鬥狗隻,政策和定義都沒有改變,又指國際間普遍的做法是把這些狗隻視為「比特鬥牛㹴」種類下的常見品種,又指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以往在審議個案時,曾就美國惡霸犬等品種進行討論,並確定其體格特徵符合該格鬥狗隻種類。
對於執法程序的問題,漁護署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有法定權力帶走狗隻進行調查與鑑定,指根據《貓狗條例》及相關規例,任何警務人員或漁護署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狗隻的管有涉嫌違法,有權依法檢取並扣留該狗隻,以作進一步的專業鑑定和跟進。「在執行行動時,漁護署人員會主動與狗主溝通。一般情況下,漁護署人員會在得到狗主的同意帶走狗隻檢查和觀察。漁護署明白狗主的關注,若能確認狗隻不會構成即時危險,而狗主在期間履行一些防範措施,漁護署也可以容許狗主自行把狗隻帶到動物管理中心。」
對於扣留狗狗作檢查的安排,漁護署指在符合安全及不影響評估的前提下,狗主可預約探望。狗主也可以申請安排私家獸醫陪同探望,了解狗隻健康狀況。當漁護署完成評估而結果判定合適,會安排狗隻盡快回家。
對於判定格鬥狗隻的準則,漁護署聲明指:「坊間指漁護署執法人員「只望一眼就說是格鬥狗隻」絕非事實。」署方強調獸醫師會仔細觀察狗隻的身體特徵,如頭顱、耳朵、眼睛、口鼻形狀等,與外觀比例如體態、高度、身長等,體格結構及相關特徵,評估該狗隻是否真正具有格鬥犬種足以構成高風險的特質,從而為狗隻歸類,並指這是目前國際間一般辨別格鬥犬種類的通用做法,符合科學與專業標準,並充分考慮該狗隻實際的安全風險。
署方又指基因檢測並非鑑定格鬥狗的最佳方法,指「混有上述四種格鬥狗基因的狗隻不一定會發展出格鬥狗所有的體型和特徵。所以,現時國際間通用的做法是通過觀察狗隻有沒有格鬥狗的體型和特徵作為鑑定標準。以「比特鬥牛㹴」為例子,國際間例如英國《危險狗隻法》在規管「比特鬥牛㹴」種類時,同樣是以體型特徵為準。」
不過,漁護署指會持續留意相關科技發展,積極研究基因檢測方法的最新應用,以考慮將來將其作為輔助鑑定工具的可能性。
漁護署又表示,如狗主不服漁護署將狗隻分類為格鬥狗隻的決定,有權在14天內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提出法定上訴。
漁護署表示,「只要符合嚴格規管條件,現行法例允許狗主繼續飼養已絕育的格鬥狗隻。漁護署呼籲寵物主人切勿棄養狗隻,做一個負責任的寵主。棄養狗隻是違法行為,亦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