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博客來稿 回應謝局長的沒有共識—— 養動物最基本的謹慎飼主責任(文:張豌)

回應謝局長的沒有共識—— 養動物最基本的謹慎飼主責任(文:張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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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謹慎飼主責任」是飼養動物的最基本。

現時的情況是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來約束飼主,簡單來說,只要動物的活動空間能讓他轉身,有水和食物,便沒有犯法。但常識告訴我們,動物的生存需求遠不止於此。我們並非要求動物要住千呎大屋或每餐貴價罐頭,而是希望動物得到人道對待,包括比「能轉身」更大的空間;清潔的水和食物;衞生的環境。畢竟,飼養動物,不論是作為心靈慰藉還是看門捕鼠的工具,在城市中都有別的替代方案;如果選擇飼養,那就應該提供能讓其相對舒適、健康的生活條件。

謝局長提到「沒有共識」,我實在希望知道具體的分歧是甚麼。例如,局長提到「擔心有人因此遺棄動物」。謝生似乎忘記了:在香港,遺棄動物本身就是犯法的。如果真有這種個案,就讓漁護署執法好了。還是謝生深深了解同漁護同僚的作風,對他們的辦事能力沒有信心?

再講,現時的「遺棄動物」,是建基於「狂犬病」條例;只要飼主把不再養的動物交到漁護署,便不算違法。如果局長不忍動物被遺棄而落得悲慘下場,那就應該一併修訂遺棄定義,讓「防止遺棄動物」建基於動物福利而不是社區衞生(其實兩者沒有矛盾)。如果擔心狂犬病輸入,更迫切的是打擊走私動物和網購動物;因為狂犬病的源頭並非本地動物。

近年,政府一方面提出「寵物經濟」,容許動物進入有牌照的食肆;另一方面在飼主責任上卻裹足不前,這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即使從最功利的角度出發,動物福利的確就是城市IP的重要指標。虐待動物,往往是「家暴」,是疏忽照顧。局長如果想知道具體情況,往各獸醫診所索取數字與個案便知。「為之則難者亦易矣」,這是香港初中的中文課文,願與局長互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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